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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也有熟人和陌生人之分?
时间:2012-05-02 00:51
散文来源:本站原创
散文作者: 韦其江点击:次
男子阻止抢劫被捅,因认识被抢人未被算见义勇为。北京西城区车公庄北大街与车公庄大街交汇路口过街天桥上,一年轻女子遭遇两名不明身份男子抢包,与女子同行的王先生阻止时,被抢包男子刺中4刀。办案民警调查案情时告知,王先生与被抢女子史女士相识,无法算作见义勇为。(4月29日《新京报》)
《论语·为政》有云:“见义不为,无勇也。”无论是传统的伦理道德观,还是文明社会的软性体现,助人为乐、为快乐之本,均是政治经济发展中关键的一环。环环相扣,各方面衔接紧密,方能客观地判断一个社会,一个国家是否真正先进。
近年来,虽然各地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条例,标准也不尽相同,但都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层面上进行制定的,即“为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勇于参与刑事犯罪案件的侦破和抓捕犯罪嫌疑人、参加抢险救灾等行为。”均属“见义勇为”行为。
话说回来,不单是普通老百姓,包括部分国家公职人员都会觉得帮助熟人本就理所当然,天经地义,不能算“见义勇为”。照此推理,那帮助战场上受伤或阵亡的战友,就没有立功的可能,因为彼此双方都是熟人。其实这是逻辑判断上的认知混乱,更与“见义勇为”的设计初衷背道而驰。
诚然,从严格的法律角度来阐释,“见义勇为”的主体是不具备法定职责和义务的人之外的自然人,譬如民警抓捕犯罪嫌疑人便不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因这是警察的法定工作职责。其次,见义勇为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即除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之外,其他的均在“见义勇为”之列。最后,“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在该新闻事件中,王先生主观上积极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不属于“见义勇为”行为,那属于什么?可见该民警的说辞不但站不住脚,而且有违法律常理和生活常识。
国家设立“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目的,一是抚慰那些奋不顾身保护他人安全或者公共财产的人,二是弘扬社会正气,使更多的人投入到“见义勇为”的行列中来。如果人为地对“见义勇为”设置种种障碍,势必会打击“见义勇为者”的积极主动性。如此,不但难以弘扬社会正气,反而助长歪风邪气,导致主流价值观的抽离和伦理道德观的剥离。从“南京彭宇案”到“佛山小悦悦事件”,在“道德危机”成为公共话题的今天,“见义勇为”本就稀缺可贵,若不加以积极鼓励,反而设置条件,是对社会文明进步的沉重打击。
若要破解“不敢见义勇为”的怪圈,不但需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积极纠正在相关法规法律认知与执行上的错误,避免在今后的行为中,出现不必要的低级错误,让“好人终有好报”,让“见义勇为者”不再有所顾虑,敢于大胆伸出援手,同时,需降低“见义勇为”行为的门槛设置,提高“见义勇为者”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只有双管齐下,这样我们的社会风气才能逐渐转好,走上文明健康的正常轨道。
如今,中国正处于社会政治经济改革的转型期,种种浮躁气息侵袭着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倘若连最基本的“见义勇为”都被剥夺了,试问这样的社会谈何发展?谈何文明?但愿类似的事件今后不会再发生。若有,权且当着笑话,一笑而过。
(2012.05.02于贵州兴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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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文编辑:江南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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