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区供销合作社的发展,逐步促成了对私人商业的改造。南区原有的私人商业,不论是行商还是坐商,都先后主动来要求将他们的房产、资金和全部人员投入到南区供销合作社来,变私人资本主义商业为集体所有制的供销合作社商业,从而限制和打击了私人商业的投机活动。南区合作社在 1936 年到 1938年期间是逐步摸索经验和不断改进工作的阶段。起初,社章规定得太死,入社股金规定为每股二角,一个社员最多只能入5 股,入股后就不能随便要求退股,每3个月一结算,给社员分一次红利。 由于红利少,社员入股积极性不大,对业务周转方面带来了很多困难。这样运行了一年之后,合作社将社员股金提高到每股5角,一个社员最多不能超过20股,分红期改为每半年结算一次。尽管如此,社员分得的红利仍然不多。同时,社员股金只能入不能退,如果哪个社员家中确实遭了意外事故急需用钱时,还得写申请书,经“理监事会”批准后通知合作社,等到下期分红利时,只能取本不能取利。这些死板的规定,严重妨碍了合作社股金的扩大,群众有钱也不愿入股。任凭干部们怎样沿门逐户地宣传动员,群众也只是嘴上应付,入上一股二股了事。 如此一来,合作社经常感到资金周转不开,业务无法开展。可是,革命根据地的农村,经济不断繁荣,农民手中集攒下来的钱一年比一年多,因而有些人就拿去做投机倒把生意,随便抬高市价,捣乱市场秩序;有些人干脆连家搬到市场上去开商店,当投机商去了。于是,私人商业逐渐占了上风,甚至连合作社也被私人商业所操纵。农村一些农副产品,私商比合作社消息要灵通的多,跑得快,价又高,不知不觉就被私商收去了。 私商的活跃,严重地影响了南区合作社的发展,于是,刘建章提出要放宽尺度,让社员入股、退股自由,赚下的红利大部分要分给社员,并要将大批货物送往农村,以遏制小商小贩的投机倒把活动。 赞 (散文编辑:江南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