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寻衅滋事”案中都有“行为人”即“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这两类人。 文中的“被害人”指谁?很明显应该是指被人攻击的一方。 但是下面一件上海虹口警方最近办的“寻衅滋事”案,却让人看不懂了: 2017年10月13日一位网名“知音”的公民被上海虹口经侦支队抓走了,罪名是“寻衅滋事”。 从上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解读中,我们可以看到,“寻衅滋事”是有“行为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两方的。在这个“寻衅滋事”案件中,毫无疑问,“知音”已被认定为“行为人”即“犯罪嫌疑人”了。那么“受害人”是谁? “知音”是维权代表,是讨债的。谁受过他的害?谁是他的“受害人”? 在上海虹口经侦眼里,这“受害人”是指骗了4.5亿仍在逍遥法外买别墅、仍在快乐享受的债主李宏? 如果认定骗子李宏就是“受害人”,这对上海公安是不是极大地嘲讽? 这“受害人”是指党和国家? 可并未见“知音”攻击党和国家,甚至《人民网》“强国论坛”还发表过他的揭露上海的政坛时弊的言论。《人民网》的言论发表审核是非常严格的,“攻击党和国家”的言论还能发表得出来吗?这恰恰反映了公民“知音”对党和国家的无限信赖,无限忠诚。 在上海虹口警方的眼里这“受害人”一定是指自己——上海警方。 但“知音”上访所讲的难道不是事实吗?上海公安抓捕进京举报自己的人,是不是涉嫌“报复”?在上海层层上访仍然解决不了问题后,不只有上北京吗?况且李总理也有言在先,地方解决不了的,到北京去找他。 “知音”即使不是债权人,他守法懂法,应邀参与帮助自己的亲友和7000多受害人维权有什么不对吗? 他参与帮助亲友和所有的受害人维权,没有打、砸、抢等暴力讨债行为,他一介文弱老者,只是利用他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想为自己的亲友和这被李宏所骗的7000多受害人讨还公道,讨还自己的血汗钱而已。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也是一种“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义勇行为、道德表现、正义之举。理性维权,为何还要视作“犯罪”来抓捕他? 我们的社会见义勇为的人为什么越来越少?究其原因就是假借法律的名义破坏公序良俗的人多了,“好人”人家不敢做了。抓好人,护坏人,这将使我们的这会风气向哪个方向转变?这给我们的社会是正能量吗? 抓捕见义勇为的人,也是不符合最高检的办案精神的。请看下面一篇报道: 《最高检:使司法活动既遵从法律标准又符合道德标准》 2016年12月16日 21:52 新华社北京12月16日电(记者陈菲)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16日主持召开最高检党组会。会议指出,在司法办案活动中,各级检察机关既要严格以明确的法律规范为遵循、为依据,又要深入领会和准确把握法律规范所体现的价值导向和思想内涵,充分考虑司法行为的社会效果,使司法活动既遵从法律标准又符合道德标准。 会议强调,要把维护公共道德作为司法办案的重要价值追求,加大对见义勇为、扶危济困、扶弱助残等行为的司法保护力度,使执法办案过程成为惩恶扬善的过程。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运用法律手段推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各级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积极参与对群众反映强烈失德行为的整治,对构成犯罪的严重失德行为,依法批捕、起诉,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发挥对整个社会的警示教育作用。(来源;百度) “充分考虑司法行为的社会效果”“司法活动既遵从法律标准又符合道德标准”“要把维护公共道德作为司法办案的重要价值追求”“加大对见义勇为、扶危济困、扶弱助残等行为的司法保护力度,使执法办案过程成为惩恶扬善的过程”“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发挥对整个社会的警示教育作用”这是最高检的办案精神原则。难道上海公安的办案精神与最高检不是同一的?或是相对的? 记得山东于欢“辱母杀人”案对社会产生多大的负面影响吗?这个案件对上海公安系统难道就没一点教训可吸取? 再看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这个“除外”是什么意思?不就是不算“寻衅滋事”吗?李宏或上海警方是激化矛盾的主体,“知音”对上海经侦不利的言论是由上海的不作为所引起的,这是不可否认的吧?李宏与上海警方如果不激化矛盾,不就什么事也没有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知音”的行为也算不上“寻衅滋事”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解释:“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这个“除外”是什么含义?这个“除外”就是才算“寻衅滋事”。 根据这个解释,“寻衅滋事”这个罪行还是比较严重的,定罪还需谨慎,先得“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屡教不改,破坏社会秩序,才能定这个“寻衅滋事”罪。 “知音”破坏了社会秩序吗?屡教不改了吗? “知音”等6名受害人代表从北京回来后,找上海虹口警方沟通,上海经侦总队警官林植在场。沟通气氛融洽。沟通过后,“知音”还说警方很真诚,大家就不再进京了。可是离开虹口警局就被跟踪到上海儿子家的虹口经侦抓走了。 这件事,从根本上来说应属于“报复”,明眼人一眼就看穿了。 “知音”是江苏南通人,他领头告御状,让上海地方官员不好过,上海警方就让他难过。须知上海警方对这个爱说话的“维权出头鸟”是恨得牙痛,早就想封口。此前曾跨越省界赶到南通假借与他沟通之名来作拘捕摸底,或当场拘捕,但因当时很多维权人士在场,恐在异地不好带走。孰料“知音”到上海儿子家,自投罗网。 上海公安系统这样素质的人员执法,习总书记提出的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怎么能够落实?上海的经济乱象丛生的环境怎么净化?这虽不是百姓管的事,但位卑未敢忘忧国。 “寻衅滋事”的通俗说法就是“无理取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说得很清楚:“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为什么“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不算“寻衅滋事”?因为这些行为均属于谁有理谁无理说不清的纠纷,不属于“无理取闹”。 上海虹口这次办理的“寻衅滋事”案件中,“行为人”“知音”,一介文弱老者,理性维权,属于无理取闹吗?再则他只是“君子动口不动手”,只是在《人民网》上发过揭露上海不作为的帖子,这就犯了法,到北京上访过一次,这居然也是犯了法。岂不怪哉? 赞 (散文编辑:江南风) |